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1號原 告 漢祥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璋 訴訟代理人 黃淳育律師 江雍正律師 被 告 曾史妃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250 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224 號、99年度台抗字第414 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高雄市○○區○○段00000 ○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建物門牌:高雄市○○區○○路 000號)及所坐落之同段1016-7地號土地(權利範圍63/10000,與上述建物合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人,惟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狀正本現遭被告無權占有,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返還予原告。又原告為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PORSCHE 廠牌,下稱甲車)、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MERCEDES -BENZ廠牌,下稱乙車)之所有權人,而上開2 輛自用小客車及其車鑰匙現遭被告無權占有,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返還予原告。為此,爰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被告則以:系爭房地為被告先夫劉○如所購買,劉○如曾以自己名義於87年7 月24日將系爭房地出租給安泰銀行,劉○如後於102 年7 月23日設立漢祥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公司型態經營出租不動產事業,於同年8 月15日變更為漢祥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漢祥公司),資本額7,000 萬元(股份700 萬股),股份分別借名登記弟弟劉○璋273 萬股(即2,730 萬元,下稱系爭股份)、母親劉○○花70萬股、妹妹劉○芳35萬股及贈與配偶即被告曾史妃322 萬股,故漢祥公司為劉○如一人獨資7,000 萬元設立,劉○如於102 年9 月11日以形式上買賣方式,將借名登記在弟弟劉○聲名下之高雄市○○區○○路000 號房地及劉○如名下之系爭房地移轉登記至漢祥公司名下,漢祥公司取得此二不動產後,實際經營者仍為劉○如,所有以漢祥公司投資之不動產、車輛等作業均由劉○如處理,且所有不動產之權狀與印章均由劉○如所持有,亦即漢祥公司於102 年8 月15日設立時起,實際上係由劉○如一人掌握,甲車與乙車亦均為劉○如以漢祥公司名義所購買,故系爭房地與上開2 輛自用小客車均為劉○如將原本登記在自己名下之財產借名登記在實質上一人公司之漢祥公司名下,在劉○如與漢祥公司內部間仍應承認借名人為真正所有權人,故原告(漢祥公司)即無權請求劉○如之繼承人返還所有權狀及車輛等語置辯。 三、經查,曾史妃與劉○如之父劉○財、母劉○○花前曾於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250 號案件(下稱前案事件),對劉○璋起訴主張其等分別為被繼承人劉○如之配偶及父母,為劉○如之繼承人,緣劉○如前與被告劉國璋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及訴外人漢祥公司之股份(下稱系爭財產)成立借名登記契約,將系爭財產登記予被告劉國璋名下,且漢祥公司中系爭股份借名登記在劉國璋名下,嗣劉○如死亡,上開借名登記契約業已消滅,惟被告劉國璋拒不返還,致繼承人之繼承權受有損害,爰依借名登記、繼承之法律關係及共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移轉登記予原告曾史妃及劉○財、劉○○花等情(後劉○如之非婚生子女曾○起訴請求確認與劉○如間親子關係存在勝訴確定,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 年度親字第26號民事判決及該案歷審裁判),且前案事件目前尚未有判決確定之結果,業經本院職權調取前案事件卷宗核閱無訛,並有本院查詢本院訴訟繫屬情形索引卡資料在卷可佐。而就劉○如過世後,系爭財產中之系爭股份所有權何屬、應由何人繼承、是否有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等情,刻由該案審理調查中,並以之作為本案原告得否請求返還系爭房地及2 輛自用小客車之先決問題(此亦為被告所肯認,見本院訴字卷第309 頁),依前揭規定及說明,為免裁判兩歧及訴訟經濟,本院認於前開民事訴訟程序終結確定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四、依首開法條,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李方云 附表: ┌──┬────────────────────────┬────────┐ │編號│ 地號/建號 │謄本登記權利範圍│ │ │ │ │ ├──┼────────────────────────┼────────┤ │ ⒈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 368/10000 │ │ │ │ │ ├──┼────────────────────────┼────────┤ │ ⒉ │高雄市○○區○○段000 ○號 │ 1/1 │ │ │(門牌:高雄市○○區○○街00號12樓之1 ) │ │ ├──┼────────────────────────┼────────┤ │ ⒊ │高雄市○○區○○段000 ○號 │ 1/1 │ │ │(門牌:高雄市○○區○○街00號12樓之2 ) │ │ ├──┼────────────────────────┼────────┤ │ ⒋ │高雄市○○區○○段000 ○號 │ 1/1 │ │ │(門牌:高雄市○○區○○街00號12樓之3 ) │ │ ├──┼────────────────────────┼────────┤ │ ⒌ │高雄市○○區○○段000 ○號 │ 1/1 │ │ │(門牌:高雄市○○區○○街00號12樓之4 ) │ │ ├──┼────────────────────────┼────────┤ │ ⒍ │高雄市○○區○○段000 ○號 │ 1/1 │ │ │(門牌:高雄市○○區○○街00號12樓之5 ) │ │ ├──┼────────────────────────┼────────┤ │ ⒎ │高雄市○○區○○段000 ○號 │ 1/1 │ │ │(門牌:高雄市○○區○○街00號12樓之6 ) │ │ ├──┼────────────────────────┼────────┤ │ ⒏ │高雄市○○區○○段00地號 │ 1/1 │ │ │ │ │ ├──┼────────────────────────┼────────┤ │ ⒐ │高雄市○○區○○段000○號 │ 1/1 │ │ │(門牌: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 │ │ ├──┼────────────────────────┼────────┤ │ ⒑ │高雄市○○區○○段00地號 │ 1/1 │ │ │ │ │ ├──┼────────────────────────┼────────┤ │ ⒒ │高雄市○○區○○段000○號 │ 1/1 │ │ │(門牌:高雄市○○區○○○街00號) │ │ ├──┼────────────────────────┼────────┤ │ ⒓ │高雄市○○區○○段00地號 │ 1/1 │ │ │ │ │ ├──┼────────────────────────┼────────┤ │ ⒔ │高雄市○○區○○段000○號 │ 1/1 │ │ │(門牌:高雄市○○區○○○街00號) │ │ ├──┼────────────────────────┼────────┤ │ ⒕ │台北市○○區○○段0000地號 │ 3641/90000 │ │ │ │ │ ├──┼────────────────────────┼────────┤ │ ⒖ │台北市○○區○○段0000○號 │ 1/1 │ │ │(門牌:台北市○○區○○○路000 巷000 號8 樓)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