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親字第2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親字第2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鶯櫻
- 訴訟代理人
- 廖克明律師
林品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香間因105年親字第26號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係非因財產權而上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因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庭法 官 黃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