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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親字第26號

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黃永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親字第2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鶯櫻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

      林品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香間因105年親字第26號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係非因財產權而上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因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親字第26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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