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王錦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71,486元,應繳裁判 費為78,4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詹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