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7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啓濱
- 即被告
- 周郭嬌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郭永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2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王啓濱、周郭嬌分別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5,248元、44,713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3日裁定,命其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分別於同年月3月3日、同年3月7日合法送達王啓濱、周郭嬌,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