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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4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徐彩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544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謝惠慈
被   告
三川商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蕭三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6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柒拾伍萬柒仟玖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貳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三川商業有限公司(下稱三川公司)於民國109 年10月7 日邀請被告蕭三文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分別

(一)借款新台幣(下同)200 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間為5 年,自109 年10月7 日至114 年10月7 日,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利息利率按中華郵政公司兩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1.455 %計算(目前為2.3 %),若有違約情事則喪失期限利益,除應按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20%計付違約金。(二)借款200 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間為5 年,自109 年10月7 日至114 年10月7日,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利息利率按通融利率(依央行擔保放款通融利率1.5 %減去1.4 %,目前為0.1 )加計0.9 %,目前為1 %,除應按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三)90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間為5 年,自109 年10月7 日至114 年10月7日,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利息利率自撥款日至110 年6 月30日止,按通融利率(依央行擔保放款通融利率1.5 %減去1.4 %,目前為0.1 )加計1.4 %,目前為1.5 %,並自110年7 月1 日起,按原告公告之指標利率加計週年利率1.46%計算,若有違約情事則喪失期限利益,除應按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20%計付違約金。(四)借款10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間為5 年,自109年10月7 日至114 年10月7 日,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利息利率按原告公告之指標利率加計週年利率1.46%計算(目前為

2.3 %),若有違約情事則喪失期限利益,除應按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三川公司自110 年2 月7 日起未依約履行(一)至(三)之借款,於110 年3 月7 日未履行(四)之借款,依借據第10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三川公司尚積欠原告4,757,985 元本金及如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下稱系爭債務)。蕭三文為三川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對系爭債務自當負起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條第1 項及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 條及第740 條亦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交易明細及利率查詢表、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37頁),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綜合上開事證,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彩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盧瑞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單位:新臺幣):
┌───┬─────┬─────┬───┬───┬────┬────────┬──┐
│編號  │原貸金額  │積欠本金  │年利率│利息計│已核算未│違約金計算方式  │借據│
│      │          │          │      │算起迄│受償利息│                │編號│
│      │          │          │      │日    │        │                │    │
├───┼─────┼─────┼───┼───┼────┼────────┼──┤
│1     │400,000元 │381,073元 │2.3 %│自民國│591元   │自民國110 年3 月│    │
│      │          │          │      │110年2│        │8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月7日 │        │,逾期在六個月以│    │
│      │          │          │      │起至清│        │內者,按上開立率│    │
│      │          │          │      │償日止│        │10%,逾期超過六│    │
│      │          │          │      │      │        │個月者,按上開利│    │
│      │          │          │      │      │        │率20%計算。    │    │
├───┼─────┼─────┼───┼───┼────┼────────┤    │
│2     │1,600,000 │1,524,290 │2.3 %│自民國│2,368元 │自民國110 年3 月│    │
│      │元        │元        │      │110年2│        │8 日起至清償日止│1   │
│      │          │          │      │月7日 │        │,逾期在六個月以│    │
│      │          │          │      │起至清│        │內者,按上開立率│    │
│      │          │          │      │償日止│        │10%,逾期超過六│    │
│      │          │          │      │      │        │個月者,按上開利│    │
│      │          │          │      │      │        │率20%計算。    │    │
├───┼─────┼─────┼───┼───┼────┼────────┼──┤
│3     │200,000元 │190,235元 │1%   │自民國│90元    │自民國110 年3 月│    │
│      │          │          │      │110年2│        │8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月7日 │        │,逾期在六個月以│    │
│      │          │          │      │起至清│        │內者,按上開立率│    │
│      │          │          │      │償日止│        │10%,逾期超過六│    │
│      │          │          │      │      │        │個月者,按上開利│    │
│      │          │          │      │      │        │率20%計算。    │    │
├───┼─────┼─────┼───┼───┼────┼────────┤    │
│4     │1,800,000 │1,712,120 │1%   │自民國│805元   │自民國110 年3 月│    │
│      │元        │元        │      │110年2│        │8 日起至清償日止│2   │
│      │          │          │      │月7日 │        │,逾期在六個月以│    │
│      │          │          │      │起至清│        │內者,按上開立率│    │
│      │          │          │      │償日止│        │10%,逾期超過六│    │
│      │          │          │      │      │        │個月者,按上開利│    │
│      │          │          │      │      │        │率20%計算。    │    │
├───┼─────┼─────┼───┼───┼────┼────────┼──┤
│5     │180,000元 │171,316元 │1.5 %│自民國│152元   │自民國110 年3 月│    │
│      │          │          │      │110年2│        │8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月7日 │        │,逾期在六個月以│    │
│      │          │          │      │起至清│        │內者,按上開立率│    │
│      │          │          │      │償日止│        │10%,逾期超過六│    │
│      │          │          │      │      │        │個月者,按上開利│    │
│      │          │          │      │      │        │率20%計算。    │    │
├───┼─────┼─────┼───┼───┼────┼────────┤    │
│6     │720,000元 │685,268元 │1.5 %│自民國│611元   │自民國110 年3 月│    │
│      │          │          │      │110年2│        │8 日起至清償日止│3   │
│      │          │          │      │月7日 │        │,逾期在六個月以│    │
│      │          │          │      │起至清│        │內者,按上開立率│    │
│      │          │          │      │償日止│        │10%,逾期超過六│    │
│      │          │          │      │      │        │個月者,按上開利│    │
│      │          │          │      │      │        │率20%計算。    │    │
├───┼─────┼─────┼───┼───┼────┼────────┼──┤
│7     │5,000元   │4,685元   │2.3 %│自民國│7元     │自民國110 年4 月│    │
│      │          │          │      │110年3│        │8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月7日 │        │,逾期在六個月以│    │
│      │          │          │      │起至清│        │內者,按上開立率│    │
│      │          │          │      │償日止│        │10%,逾期超過六│    │
│      │          │          │      │      │        │個月者,按上開利│    │
│      │          │          │      │      │        │率20%計算。    │    │
│      │          │          │      │      │        │                │    │
│      │          │          │      │      │        │                │    │
├───┼─────┼─────┼───┼───┼────┼────────┤4   │
│8     │95,000元  │88,998元  │2.3 %│自民國│138元   │自民國110 年4 月│    │
│      │          │          │      │110年3│        │8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月7日 │        │,逾期在六個月以│    │
│      │          │          │      │起至清│        │內者,按上開立率│    │
│      │          │          │      │償日止│        │10%,逾期超過六│    │
│      │          │          │      │      │        │個月者,按上開利│    │
│      │          │          │      │      │        │率20%計算。    │    │
├───┼─────┼─────┼───┼───┼────┼────────┼──┤
│合計  │5,000,000 │4,757,985 │      │      │4,762元 │                │    │
│      │元        │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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