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44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544號
- 原 告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英明
- 訴訟代理人
- 謝惠慈
- 被 告
- 三川商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
- 蕭三文
- 人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6 日言
-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柒拾伍萬柒仟玖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貳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三川商業有限公司(下稱三川公司)於民國109 年10月7 日邀請被告蕭三文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分別
(一)借款新台幣(下同)200 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間為5 年,自109 年10月7 日至114 年10月7 日,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利息利率按中華郵政公司兩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1.455 %計算(目前為2.3 %),若有違約情事則喪失期限利益,除應按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20%計付違約金。(二)借款200 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間為5 年,自109 年10月7 日至114 年10月7日,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利息利率按通融利率(依央行擔保放款通融利率1.5 %減去1.4 %,目前為0.1 )加計0.9 %,目前為1 %,除應按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三)90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間為5 年,自109 年10月7 日至114 年10月7日,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利息利率自撥款日至110 年6 月30日止,按通融利率(依央行擔保放款通融利率1.5 %減去1.4 %,目前為0.1 )加計1.4 %,目前為1.5 %,並自110年7 月1 日起,按原告公告之指標利率加計週年利率1.46%計算,若有違約情事則喪失期限利益,除應按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20%計付違約金。(四)借款10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間為5 年,自109年10月7 日至114 年10月7 日,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利息利率按原告公告之指標利率加計週年利率1.46%計算(目前為
2.3 %),若有違約情事則喪失期限利益,除應按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三川公司自110 年2 月7 日起未依約履行(一)至(三)之借款,於110 年3 月7 日未履行(四)之借款,依借據第10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三川公司尚積欠原告4,757,985 元本金及如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下稱系爭債務)。蕭三文為三川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對系爭債務自當負起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條第1 項及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 條及第740 條亦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交易明細及利率查詢表、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37頁),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綜合上開事證,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單位:新臺幣): ┌───┬─────┬─────┬───┬───┬────┬────────┬──┐ │編號 │原貸金額 │積欠本金 │年利率│利息計│已核算未│違約金計算方式 │借據│ │ │ │ │ │算起迄│受償利息│ │編號│ │ │ │ │ │日 │ │ │ │ ├───┼─────┼─────┼───┼───┼────┼────────┼──┤ │1 │400,000元 │381,073元 │2.3 %│自民國│591元 │自民國110 年3 月│ │ │ │ │ │ │110年2│ │8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月7日 │ │,逾期在六個月以│ │ │ │ │ │ │起至清│ │內者,按上開立率│ │ │ │ │ │ │償日止│ │10%,逾期超過六│ │ │ │ │ │ │ │ │個月者,按上開利│ │ │ │ │ │ │ │ │率20%計算。 │ │ ├───┼─────┼─────┼───┼───┼────┼────────┤ │ │2 │1,600,000 │1,524,290 │2.3 %│自民國│2,368元 │自民國110 年3 月│ │ │ │元 │元 │ │110年2│ │8 日起至清償日止│1 │ │ │ │ │ │月7日 │ │,逾期在六個月以│ │ │ │ │ │ │起至清│ │內者,按上開立率│ │ │ │ │ │ │償日止│ │10%,逾期超過六│ │ │ │ │ │ │ │ │個月者,按上開利│ │ │ │ │ │ │ │ │率20%計算。 │ │ ├───┼─────┼─────┼───┼───┼────┼────────┼──┤ │3 │200,000元 │190,235元 │1% │自民國│90元 │自民國110 年3 月│ │ │ │ │ │ │110年2│ │8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月7日 │ │,逾期在六個月以│ │ │ │ │ │ │起至清│ │內者,按上開立率│ │ │ │ │ │ │償日止│ │10%,逾期超過六│ │ │ │ │ │ │ │ │個月者,按上開利│ │ │ │ │ │ │ │ │率20%計算。 │ │ ├───┼─────┼─────┼───┼───┼────┼────────┤ │ │4 │1,800,000 │1,712,120 │1% │自民國│805元 │自民國110 年3 月│ │ │ │元 │元 │ │110年2│ │8 日起至清償日止│2 │ │ │ │ │ │月7日 │ │,逾期在六個月以│ │ │ │ │ │ │起至清│ │內者,按上開立率│ │ │ │ │ │ │償日止│ │10%,逾期超過六│ │ │ │ │ │ │ │ │個月者,按上開利│ │ │ │ │ │ │ │ │率20%計算。 │ │ ├───┼─────┼─────┼───┼───┼────┼────────┼──┤ │5 │180,000元 │171,316元 │1.5 %│自民國│152元 │自民國110 年3 月│ │ │ │ │ │ │110年2│ │8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月7日 │ │,逾期在六個月以│ │ │ │ │ │ │起至清│ │內者,按上開立率│ │ │ │ │ │ │償日止│ │10%,逾期超過六│ │ │ │ │ │ │ │ │個月者,按上開利│ │ │ │ │ │ │ │ │率20%計算。 │ │ ├───┼─────┼─────┼───┼───┼────┼────────┤ │ │6 │720,000元 │685,268元 │1.5 %│自民國│611元 │自民國110 年3 月│ │ │ │ │ │ │110年2│ │8 日起至清償日止│3 │ │ │ │ │ │月7日 │ │,逾期在六個月以│ │ │ │ │ │ │起至清│ │內者,按上開立率│ │ │ │ │ │ │償日止│ │10%,逾期超過六│ │ │ │ │ │ │ │ │個月者,按上開利│ │ │ │ │ │ │ │ │率20%計算。 │ │ ├───┼─────┼─────┼───┼───┼────┼────────┼──┤ │7 │5,000元 │4,685元 │2.3 %│自民國│7元 │自民國110 年4 月│ │ │ │ │ │ │110年3│ │8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月7日 │ │,逾期在六個月以│ │ │ │ │ │ │起至清│ │內者,按上開立率│ │ │ │ │ │ │償日止│ │10%,逾期超過六│ │ │ │ │ │ │ │ │個月者,按上開利│ │ │ │ │ │ │ │ │率20%計算。 │ │ │ │ │ │ │ │ │ │ │ │ │ │ │ │ │ │ │ │ ├───┼─────┼─────┼───┼───┼────┼────────┤4 │ │8 │95,000元 │88,998元 │2.3 %│自民國│138元 │自民國110 年4 月│ │ │ │ │ │ │110年3│ │8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月7日 │ │,逾期在六個月以│ │ │ │ │ │ │起至清│ │內者,按上開立率│ │ │ │ │ │ │償日止│ │10%,逾期超過六│ │ │ │ │ │ │ │ │個月者,按上開利│ │ │ │ │ │ │ │ │率20%計算。 │ │ ├───┼─────┼─────┼───┼───┼────┼────────┼──┤ │合計 │5,000,000 │4,757,985 │ │ │4,762元 │ │ │ │ │元 │元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