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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4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施盈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54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王定崗
被   告
鈁沁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兼前一
蕭三文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鄭淑芬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110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柒拾陸萬壹仟參佰陸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貳拾參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鈁沁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鈁沁公司)前於民國109 年10月16日邀同被告蕭三文、鄭淑芬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2,000,000元、500,000 元共計5,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為自109年10月16日起至114 年10月16日止,約定貸款利率為年息2.8%、1%、1.5 %計算,借款人應按月攤還本息,如有遲延還款,除依上開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10%,超逾6 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之20%加付違約金,且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鈁沁公司未依約清償,迄今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依約視為全部到期,又被告蕭三文、鄭淑芬為其連帶保證人,應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4,761,363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 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 272條第1 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參照)。又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亦定有明文。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客戶往來帳戶暨明細查詢表、催告函、催收紀錄卡等為證,被告均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證據而為調查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盈志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借款金額  │餘欠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新臺幣)│(新臺幣)│                │        ├────────┬────────┤
│    │          │          │                │        │逾期六個月以內  │逾期六個月以內  │
│    │          │          │                │        │按原利率10%計收│按原利率20%計收│
├──┼─────┼─────┼────────┼────┼────────┼────────┤
│1   │2,500,000 │2,383,128 │自110年1月16日起│2.8%    │自110年2月17日起│自110年8月17日起│
│    │元        │元        │至清償日止      │        │至110年8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
├──┼─────┼─────┼────────┼────┼────────┼────────┤
│2   │2,000,000 │1,902,355 │自110年1月16日起│1%      │自110年2月17日起│自110年8月17日起│
│    │元        │元        │至清償日止      │        │至110年8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
├──┼─────┼─────┼────────┼────┼────────┼────────┤
│3   │500,000元 │475,880元 │自110年1月16日起│1.5%    │自110年2月17日起│自110年8月17日起│
│    │          │          │至清償日止      │        │至110年8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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