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52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552號
- 原 告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英明
- 訴訟代理人
- 謝惠慈
- 被 告
- 三旺事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
- 蕭三文
- 人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8日言詞
-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柒拾玖萬參仟柒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捌仟陸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三旺事業有限公司(下稱三旺公司)邀同被告蕭三文為連帶保證人,於①民國109 年6 月10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間為5 年,自109 年6 月12日至114 年6 月12日,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利息利率按中華郵政公司兩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1.455%計算(為2.3 %),若有違約情事則喪失期限利益,除應按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20%計付違約金;②109 年6 月10日向原告借款100 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間為5 年,自109 年6 月12日至114 年6月12日,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利息利率按通融利率(依央行擔保放款通融利率1.5 %減去1.4 %,為0.1 )加計0.9 %,為1 %,除應按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20%計付違約金;③109 年10月27日向原告借款50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間為5 年,自109 年10月28日至114 年10月28日,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利息利率按中華郵政公司兩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1.455 %計算(為2.3 %),若有違約情事則喪失期限利益,除應按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20%計付違約金;④109 年10月27日向原告借款100 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間為5 年,自109 年10月28日至114 年10月28日,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利息利率按通融利率(依央行擔保放款通融利率1.5 %減去1.4 %,為0.1 )加計0.9 %,為1 %,除應按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20%計付違約金;⑤109 年10月27日向原告借款50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間為5 年,自109 年10月28日至114 年10月28日,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利息利率按通融利率(依央行擔保放款通融利率1.5 %減去1.4 %,為0.1 )加計1.4 %,為1.5 %,除應按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三旺公司向原告借款而未依約清償之明細情形如附表所示,且經核算結果,尚有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為清償。而蕭三文為三川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對系爭債務自當負起連帶清償責任等語。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交易明細及利率查詢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39頁),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綜合上開事證,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單位:新臺幣): ┌───┬──────┬──────┬───┬─────┬────────┬──┐ │編號 │原貸金額 │積欠本金 │年利率│利息計算起│違約金計算方式 │借據│ │ │ │ │ │迄日 │ │編號│ │ │ │ │ │ │ │ │ ├───┼──────┼──────┼───┼─────┼────────┼──┤ │1 │400,000元 │296,232元 │2.3% │自民國110 │自民國110年4月13│ │ │ │ │ │ │年3月12日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起至清償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 │ │ │ │ │止 │者,按左列利率10│ │ │ │ │ │ │ │%,逾期超過六個│ │ │ │ │ │ │ │月者,按左列利率│ │ │ │ │ │ │ │20%計算。 │ │ ├───┼──────┼──────┼───┼─────┼────────┤1 │ │2 │1,600,000元 │1,184,934元 │2.3% │自民國110 │自民國110年4月13│ │ │ │ │ │ │年3月12日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起至清償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 │ │ │ │ │止 │者,按左列利率10│ │ │ │ │ │ │ │%,逾期超過六個│ │ │ │ │ │ │ │月者,按左列利率│ │ │ │ │ │ │ │20%計算。 │ │ ├───┼──────┼──────┼───┼─────┼────────┼──┤ │3 │100,000元 │80,788元 │1% │自民國110 │自民國110年2月13│ │ │ │ │ │ │年1月12日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起至清償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 │ │ │ │ │止 │者,按左列利率10│ │ │ │ │ │ │ │%,逾期超過六個│ │ │ │ │ │ │ │月者,按左列利率│ │ │ │ │ │ │ │20%計算。 │ │ ├───┼──────┼──────┼───┼─────┼────────┤2 │ │4 │900,000元 │727,109元 │1% │自民國110 │自民國110年2月13│ │ │ │ │ │ │年1月12日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起至清償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 │ │ │ │ │止 │者,按上開立率10│ │ │ │ │ │ │ │%,逾期超過六個│ │ │ │ │ │ │ │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 │ │20%計算。 │ │ ├───┼──────┼──────┼───┼─────┼────────┼──┤ │5 │100,000元 │15,524元 │2.3% │自民國110 │自民國110年3月29│ │ │ │ │ │ │年3月11日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起至清償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 │ │ │ │ │止 │者,按左列利率10│ │ │ │ │ │ │ │%,逾期超過六個│ │ │ │ │ │ │ │月者,按左列利率│ │ │ │ │ │ │ │20%計算。 │ │ ├───┼──────┼──────┼───┼─────┼────────┤3 │ │6 │400,000元 │62,091元 │2.3% │自民國110 │自民國110年3月29│ │ │ │ │ │ │年3月11日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起至清償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 │ │ │ │ │止 │者,按左列利率10│ │ │ │ │ │ │ │%,逾期超過六個│ │ │ │ │ │ │ │月者,按左列利率│ │ │ │ │ │ │ │20%計算。 │ │ ├───┼──────┼──────┼───┼─────┼────────┼──┤ │7 │100,000元 │95,119元 │1% │自民國110 │自民國110年3月1 │ │ │ │ │ │ │年1月28日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起至清償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 │ │ │ │ │止 │者,按左列利率10│ │ │ │ │ │ │ │%,逾期超過六個│ │ │ │ │ │ │ │月者,按左列利率│ │ │ │ │ │ │ │20%計算。 │ │ ├───┼──────┼──────┼───┼─────┼────────┤4 │ │8 │900,000元 │856,062元 │1% │自民國110 │自民國110年3月1 │ │ │ │ │ │ │年1月28日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起至清償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 │ │ │ │ │止 │者,按左列利率10│ │ │ │ │ │ │ │%,逾期超過六個│ │ │ │ │ │ │ │月者,按左列利率│ │ │ │ │ │ │ │20%計算。 │ │ ├───┼──────┼──────┼───┼─────┼────────┼──┤ │9 │100,000元 │95,176元 │1.5% │自民國110 │自民國110年3月1 │ │ │ │ │ │ │年1月28日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起至清償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 │ │ │ │ │止 │者,按左列利率10│ │ │ │ │ │ │ │%,逾期超過六個│ │ │ │ │ │ │ │月者,按左列利率│ │ │ │ │ │ │ │20%計算。 │ │ ├───┼──────┼──────┼───┼─────┼────────┤5 │ │10 │400,000元 │380,704元 │1.5% │自民國110 │自民國110年3月1 │ │ │ │ │ │ │年1月28日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起至清償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 │ │ │ │ │止 │者,按左列利率10│ │ │ │ │ │ │ │%,逾期超過六個│ │ │ │ │ │ │ │月者,按左列利率│ │ │ │ │ │ │ │20%計算。 │ │ ├───┼──────┼──────┼───┼─────┼────────┼──┤ │合計 │5,000,000元 │3,793,739元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