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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08號

110年度訴字第70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施盈志

上訴人
上崴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許秋華
被上訴人
明正營造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黃廷穠
訴訟代理人
屈覺維

洪幼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8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於第一審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得捨棄上訴權。」、「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9條第1項、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於第一審判決宣示或送達後,捨棄上訴權者,即喪失其上訴權,除他造當事人提起上訴時,得提起附帶上訴外,不得再行提起上訴(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133號民事裁定參照)。經查,上訴人雖於民國111年5月18日對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08號、709號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已於111年5月16日具狀表明捨棄上訴權,有其民事捨棄上訴狀可稽,依上開規定及說明,上訴人於捨棄上訴權後所提出之本件上訴,並非合法,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08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