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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返還所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黃姿育

上訴人
日大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育
送達代收人
王雅嬋
上訴人
佢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桂生
送達代收人
王雅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日大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佢懋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別繳納如附表所示之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日大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佢懋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之正本及繕本。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日大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訴先位聲明及備位聲明,自經濟上觀之,訴訟目的均係請求被告韓宜倫、張愛珠返還規格300/400且重量達294,441公斤冷凍魷魚或等值金額予原告;另上訴人佢懋股份有限公司上訴先位聲明及備位聲明,自經濟上觀之,訴訟目的則均係請求被告韓宜倫、張愛珠返還規格400且重量達20,038公斤阿根廷魷魚上身或等值金額予原告。而該等冷凍魷魚、阿根廷魷魚上身金額及價額分別如附表請求金額(訴訟標的價額)欄位所示,且因上訴人先、備位訴訟標的之訴訟利益同一,無併計之必要,是上訴人應分別補繳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位所示之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暨繕本到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上訴人姓名 請求金額(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系爭魚貨重量(公斤)/每公斤價格(新臺幣)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日大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冷凍魷魚294,441公斤× 89元/公斤=26,205,249元 363,972元 佢懋股份有限公司 阿根廷魷魚上身20,038公斤× 170元/公斤=3,406,460元 52,1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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