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96號
- 原告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英明
- 訴訟代理人
- 王定崗
- 訴訟代理人
- 謝惠慈
- 被告
- 飛魚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倪高美玲
- 被告
- 曾世瑩(原名曾惠娟)
倪立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倪立為」
之記載,應更正為「倪立爲」。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倪立為」之記載,顯係「倪立爲」之誤寫,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