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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9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王耀霆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王定崗
訴訟代理人
謝惠慈
被告
飛魚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倪高美玲
被告
曾世瑩(原名曾惠娟)

倪立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倪立為」

之記載,應更正為「倪立爲」。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倪立為」之記載,顯係「倪立爲」之誤寫,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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