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46號
- 原告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兆順
- 訴訟代理人
- 黃晨晧
- 被告
- 微農坊農創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劉嘉峰
- 被告
- 林玲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7 月29日所為之111 年度訴字第646 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現欠本金(新臺幣)」欄「120,000 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200,000 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1 年度訴字第646 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現欠本金(新臺幣)」欄「120,000 元」之記載,顯係「1,200,000 元」之誤載,此由上開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欄之記載即可知悉,是本院原判決有如前述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