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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9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90號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陳建豊
債務人
高弘力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呂孟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貳萬陸仟伍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編號│請求金額 │利率(年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新臺幣) │││(年息)│├──┼─────┼─────┼──────┼───────────┤│ 1 │426,583元 │1%│自民國110年8│自民國110年9月24日起至│││││月23日起至民│民國110年12月31日止, │││││國110月12月 │按年息百分之0.1計算。 │││││31日止││││├─────┼──────┼───────────┤│││2%│自民國111年1│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至 │││││月1日起至清 │民國111年3月23日止,按│││││償日止│年息百分之0.2計算。  ││││││││││││自民國111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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