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2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兆順、陳俊男、德運企業有限公司、陳宥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270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陳俊男 債 務 人 德運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宥任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伍拾捌萬參仟參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1,583,335元 111年3月9日 6.09%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3.09%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3.09%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1,000,000元 111年4月16日 4.09%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1.67%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1.67%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