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130967號
- 債權人
-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陳昭文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債務人
- 陳建安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郵局開戶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其勞保現投保於第三人瑞太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該第三人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非本院轄區,另查債務人於高雄民壯郵局開戶(餘額為新臺幣3元,債權人聲請狀載如執行金額低於新臺幣300元者,不予執行),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