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995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99526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劉義薪即劉培正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鍾峯連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劉義薪即劉培正、鍾峯連之郵局開戶資料及債務人劉義薪即劉培正之勞保投保資料,並為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劉義薪即劉培正、鍾峯連之郵局存款皆因金額不足扣抵手續費而不予執行,而債務人劉義薪即劉培正勞保投保於第三人翌暘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其址設於雲林縣,有債務人劉義薪即劉培正勞保投保資料附卷可參。是本件應執行行為地為雲林縣,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