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明、錦翔營建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13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劉家瑜 被 告 錦翔營建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邱柏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俊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陸萬柒仟壹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錦翔營建有限公司(下稱錦翔公司)於民國110年8月30日邀同被告邱柏遠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分別借款新臺幣(下同)60萬元、40萬元(合計100萬元),並簽 訂借據各1紙,約定借款期間均為110年8月30日至115年8月30日止,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 計付方式:⑴60萬元:自撥款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融通利率(依央行擔保放款融通利率減1.4%)加0.9%浮動計息 (目前為年利率1%),自111年7月1日起按原告公告指標利率(月調)加1.66%機動計算(目前為年利率2.5%,機動計 息)。⑵40萬元:自撥款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融通利率(依央行擔保放款融通利率減1.4%)加1.4%浮動計息(目 前為年利率1.5%),自111年7月1日起按原告公告指標利率(月調)加1.66%機動計算(目前為年利率2.5%,機動計息 )。被告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應按原約定借款利率支付遲延利息外,延遲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就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 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本借款利率 20%計付違約金,倘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之情形,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詎錦翔公司就上開借款均自110年10月30日即未依約清償借款本息,迭經催討未獲 置理,依約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未為清償。又被告邱柏遠為本件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96萬7,10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到庭稱:確實有向原告借款,對原告之主張不爭執,目前公司營運狀況不好,稅金也辦理分期,伊有意要還,但事實上是營運狀況真的不好等語。 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 、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 條第1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 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又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273條及第74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客戶往來帳戶查詢資料、客戶往來明細查詢資料、央行貼放利率、催告書、回執等為證(本院卷第15至51頁),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並不爭執,堪信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判令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依法 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李方云 附表: 編號 借款本金 (新臺幣) 未償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起迄日 (民國) 週年利率 違約金(民國) ⒈ 60萬元 58萬0,478元 自110年10月30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1% 自110年12月1日起至111年5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0.1%計算之違約金;自111年6月1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0.2%計算之違約金;自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5%計算之違約金。 自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5% ⒉ 40萬元 38萬6,623元 自110年10月30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1.5% 自110年12月1日起至111年5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0.15%計算之違約金;自111年6月1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0.3%計算之違約金;自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5%計算之違約金。 自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5% 合計 100萬元 96萬7,10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