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06 日
- 當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兆順、微農坊農創實業有限公司、劉嘉峰、林玲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46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黃晨晧 被 告 微農坊農創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嘉峰 被 告 林玲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7 月29日所為之111 年度訴字第646 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現欠本金(新臺幣)」欄「120,0 00 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200,000 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1 年度訴字第646 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現欠本金(新臺幣)」欄「120,000 元」之記載,顯係「 1,200,000 元」之誤載,此由上開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欄之記載即可知悉,是本院原判決有如前述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陳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