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1292號
- 原告
- 魏宇彤
- 被告
- 王茂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 項、第27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經查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住所地位於高雄市○○區○○○路0000號,且被告起訴前戶籍已遷入高雄○○○○○○○○,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非屬本院管轄。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以112年度補字第1330號裁定命原告陳明主張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之理由及法律依據為何,此裁定業於112年11月1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未獲原告置理。揆諸上開規定,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