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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7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葉晨暘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蔡麗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鼎地產有限公司(原名:巨鼎事業有限公司)、狄家彥、藍英豪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按民國112年11月14日修正,同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併計起訴前之孳息。查原告於112年

12月6日起訴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事件,就原告請求之本金於

起訴時已生之利息、違約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4,544元(小

數點後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55,975元【計算

式:1,631,431+24,544=1,655,97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34

元,扣除前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7,236元後,尚應補繳198元【

計算式:17,434-17,236=198】。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葉晨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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