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73號
- 原告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英明
- 訴訟代理人
- 蔡麗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鼎地產有限公司(原名:巨鼎事業有限公司)、狄家彥、藍英豪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按民國112年11月14日修正,同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併計起訴前之孳息。查原告於112年
12月6日起訴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事件,就原告請求之本金於
起訴時已生之利息、違約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4,544元(小
數點後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55,975元【計算
式:1,631,431+24,544=1,655,97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34
元,扣除前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7,236元後,尚應補繳198元【
計算式:17,434-17,236=198】。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