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8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明、吳念芷、天福天匯有限公司、黃偉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880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吳念芷 債 務 人 天福天匯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偉哲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壹萬零玖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370,635元 111年7月30日 2.38% 自111年8月31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40,342元 111年8月30日 2.38% 自111年10月01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