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8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明、吳念芷、天福天匯有限公司、黃偉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881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吳念芷 債 務 人 天福天匯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偉哲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玖拾參萬零伍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肆佰玖拾壹萬玖仟壹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