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1292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楊儭華

原告
魏宇彤
被告
王茂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 項、第27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經查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住所地位於高雄市○○區○○○路0000號,且被告起訴前戶籍已遷入高雄○○○○○○○○,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非屬本院管轄。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以112年度補字第1330號裁定命原告陳明主張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之理由及法律依據為何,此裁定業於112年11月1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未獲原告置理。揆諸上開規定,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292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