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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879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楊儭華

原告
信義星規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和
訴訟代理人
陳婉瑜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泓志律師
被告
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國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6,444元。此裁定已於112年7月1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宣告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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