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6號
- 原告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英明
- 訴訟代理人
- 楊媖淑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晶鑽電訊有限公司等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11年度司促字第25013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7,3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6,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