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7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6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楊媖淑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晶鑽電訊有限公司等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11年度司促字第25013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7,3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7,2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6,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