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104號
- 原告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英明
- 訴訟代理人
- 謝惠慈
- 被告
- 程穩事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黃麗珍
- 被告
- 林仲芽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裁定移送(112年度訴字第501號),本院民國(下同)112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247萬3,783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2萬5,552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程穩事業有限公司(下稱程穩公司)於110年10月7日,邀被告黃麗珍、林仲芽擔任連帶保證人,向伊銀行借款3筆共計300萬元,借款期限5年,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分別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1.755%浮動計息、自撥款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融通利率(依央行擔保放款融通利率減1.4%)加0.9%、1.4%浮動計息、自同年7月1日起按本行公告指標利率加1.76%機動計息,並均約定如未依約按期繳付本息,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因本筆貸款係以移送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方式承作,未徵提擔保品,保證成數如附表所示)。被告程穩公司未按期攤還本息,迭經催繳無效,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連帶償還。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時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五、本件原告就其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提出借據3份、客戶往來帳戶查詢、客戶往來明細查詢、郵局網路利率查詢畫面、公司基本資料各1份為證(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01號卷第11至30頁),經本院審閱上開借款申請資料,均與原告之主張相符,且被告均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加以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則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依上開規定,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新台幣) 編 號 借據 編號 基金保證情形 原貸 金額 未還 本金 利息計算 方式(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民國) 1 1 保證8成 120萬元 99萬2,302元 自112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25%計算 自112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未保證2成 30萬元 24萬8,078元 自112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25%計算 自112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 2 保證9成 90萬元 73萬9,966元 自112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3%計算 自112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4 未保證1成 10萬元 8萬2,222元 自112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3%計算 自112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5 3 保證8成 40萬元 32萬8,972元 自112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3%計算 自112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6 未保證2成 10萬元 8萬2,243元 自112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3%計算 自112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