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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47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葉晨暘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蔡麗靜
訴訟代理人
謝惠慈
被告
巨鼎地產有限公司(原名:巨鼎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狄家彥
被告
藍英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31,431元及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巨鼎地產有限公司邀同被告狄家彥、藍英豪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9年6月17日向伊借款共4,000,000元(詳細內容如附表二),迄今尚餘本金1,631,431元及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經催討返還未果,故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提起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 條第1 項及第478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92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客戶往來查詢單為證(本院卷第13頁至第31頁、第73頁至第78頁),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予以爭執,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應認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視同自認,依上開證據調查及法律適用結果,堪信原告所述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葉晨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請求未償本金金額(新臺幣/元) 利息起算日(民國) 利息迄日(民國) 計息週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民國) 違約金迄日(民國) 違約金計算利率(%)-左列利率即指同表之「計息週年利率」 1  37,416  112/9/22  清償日  3.45  112/10/23  清償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2  149,685  112/9/22  清償日  3.45  112/10/23  清償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1%計付 3  82,132  112/6/22  清償日  3.45  112/7/23  清償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2%計付 4  745,143  112/6/22  清償日  3.45  112/7/23  清償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3%計付 5  127,416  112/6/22  清償日  3.45  112/7/23  清償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4%計付 6  489,639  112/7/22  清償日  3.45  112/8/23  清償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5%計付 合計 1,631,431             
【附表二】
編號 借款日期(民國) 借款金額(新臺幣/元) 請求未償本金金額(新臺幣/元) 利息起算日(民國) 利息迄日(民國) 計息週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民國) 違約金迄日(民國) 違約金計算利率(%)-左列利率即指同表之「計息週年利率」 1  109/6/17  100,000  37,416  112/9/22  清償日  3.45  112/10/23  清償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2  109/6/17  400,000  149,685  112/9/22  清償日  3.45  112/10/23  清償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1%計付 3  109/6/17  200,000  82,132  112/6/22  清償日  3.45  112/7/23  清償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2%計付 4  109/6/17  1,800,000  745,143  112/6/22  清償日  3.45  112/7/23  清償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3%計付 5  109/6/17  300,000  127,416  112/6/22  清償日  3.45  112/7/23  清償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4%計付 6  109/6/17  1,200,000  489,639  112/7/22  清償日  3.45  112/8/23  清償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5%計付 合計   4,000,000 1,63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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