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9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473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蔡麗靜 謝惠慈 被 告 巨鼎地產有限公司(原名:巨鼎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狄家彥 被 告 藍英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31,431元及附表一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巨鼎地產有限公司邀同被告狄家彥、藍英豪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9年6月17日向伊借款共4,000,000 元(詳細內容如附表二),迄今尚餘本金1,631,431元及附 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經催討返還未果,故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提起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 條第1 項及第478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92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客戶往來查詢單為證(本院卷第13頁至第31頁、第73頁至第78頁),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予以爭執,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應認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視同 自認,依上開證據調查及法律適用結果,堪信原告所述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 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書記官 許雅惠 【附表一】 編號 請求未償本金金額(新臺幣/元) 利息起算日(民國) 利息迄日(民國) 計息週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民國) 違約金迄日(民國) 違約金計算利率(%)-左列利率即指同表之「計息週年利率」 1 37,416 112/9/22 清償日 3.45 112/10/23 清償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2 149,685 112/9/22 清償日 3.45 112/10/23 清償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1%計付 3 82,132 112/6/22 清償日 3.45 112/7/23 清償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2%計付 4 745,143 112/6/22 清償日 3.45 112/7/23 清償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3%計付 5 127,416 112/6/22 清償日 3.45 112/7/23 清償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4%計付 6 489,639 112/7/22 清償日 3.45 112/8/23 清償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5%計付 合計 1,631,431 【附表二】 編號 借款日期(民國) 借款金額(新臺幣/元) 請求未償本金金額(新臺幣/元) 利息起算日(民國) 利息迄日(民國) 計息週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民國) 違約金迄日(民國) 違約金計算利率(%)-左列利率即指同表之「計息週年利率」 1 109/6/17 100,000 37,416 112/9/22 清償日 3.45 112/10/23 清償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2 109/6/17 400,000 149,685 112/9/22 清償日 3.45 112/10/23 清償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1%計付 3 109/6/17 200,000 82,132 112/6/22 清償日 3.45 112/7/23 清償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2%計付 4 109/6/17 1,800,000 745,143 112/6/22 清償日 3.45 112/7/23 清償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3%計付 5 109/6/17 300,000 127,416 112/6/22 清償日 3.45 112/7/23 清償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4%計付 6 109/6/17 1,200,000 489,639 112/7/22 清償日 3.45 112/8/23 清償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5%計付 合計 4,000,000 1,631,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