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17號
- 原告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英明
- 訴訟代理人
- 王定崗
- 被告
- 億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 劉家豪
- 被告
- 劉珮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2日所為之民事判決,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及理由欄,關於被告「德」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億」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2日所為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原告之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施盈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