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1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施盈志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王定崗
被告
億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劉家豪
被告
劉珮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2日所為之民事判決,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及理由欄,關於被告「德」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億」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2日所為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原告之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