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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6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黃姿育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劉家瑜
被告
陸克星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王文宏
被告
王文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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