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67號
- 原告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英明
- 訴訟代理人
- 兼送達代收人
- 劉家瑜
- 被告
- 陸克星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王文宏
- 被告
- 王文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96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因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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