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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97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李昆南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王定崗
兼送達代收人
謝惠慈
被告
安榮陞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林俊榮
被告
劉灔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參萬壹仟參佰壹拾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壹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依兩造簽訂之借據第32條,已約明由本院管轄。又本
    件訴訟亦非屬專屬管轄之訴訟,兩造當事人就上開合意管轄
    之約定自不受影響。是本院依前揭規定,對本件有管轄權,
    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安榮陞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安榮陞公司)於民
    國(下同)109年12月2日,邀同被告林俊榮、劉灩株為連帶保
    證人,向原告借款三筆合計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約
    定內容如下:(一)借款金額5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9年12
    月4日起至114年12月4日止,約定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利率
    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0.845%+1
    .955%,計為年利率2.88%,嗣後隨郵儲機動利率調整,目前
    為3.425%;(二)借款金額2,0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9年12
    月4日起至114年12月4日止,約定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利率
    依融通利率加碼0.9%浮動計息,目前為1%,自110年7月1日
    起按本行公告指標利率加碼1.96%,計為年利率2.8%,嗣後
    隨本行公告指標利率調整,目前為3.3%;(三)借款金額500,
    000元,借款期間自109年12月4日起至114年12月4日止,約
    定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利率依融通利率(目前為0.1%)加碼
    0.9%浮動計息,目前為1%,自110年7月1日起按本行公告指
    標利率(目前0.86%)加碼1.96%,計為年利率2.8%,嗣後隨
    本行公告指標利率調整,目前為3.3%。上述三筆借款另均約
    定被告如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
    %加計違約金。詎被告自111年12月起即未依約繳納,依約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原告1,831,31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下稱系爭債務) 。而被告林俊榮、劉
    灩株為系爭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本件借款負連帶清償
    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訴。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4條、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
    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亦有明文
    ,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
    ,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
    上字第1426號裁判參照)。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
    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
    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
    責任。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
    、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27
    3條及第74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客戶往來帳戶查
    詢、催告函及雙掛號回執等件為證,本院就上開資料所載內
    容審核結果,確與原告所述相符,故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
    真實。又安榮陞公司為系爭債務之主債務人,林俊榮、劉灩
    株為系爭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則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
    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
    及其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吳綵蓁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債權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率 (年息) 違約金 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 1 277,874  自民國112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3.425% 自民國112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利息514元 2 30,059 自民國112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3.425% 自民國112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元 3 1,095,987 自民國111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3.3% 自民國112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元 4 121,773 自民國111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3.3% 自民國112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元 5 244,489 自民國111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3.3% 自民國112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元 6 61,128 自民國111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3.3% 自民國112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元 合計 現欠本金1,831,3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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