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970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王定崗 謝惠慈 被 告 安榮陞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俊榮 被 告 劉灔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參萬壹仟參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壹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依兩造簽訂之借據第32條,已約明由本院管轄。又本件訴訟亦非屬專屬管轄之訴訟,兩造當事人就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自不受影響。是本院依前揭規定,對本件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安榮陞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安榮陞公司)於民國(下同)109年12月2日,邀同被告林俊榮、劉灩株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三筆合計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約 定內容如下:(一)借款金額5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9年12月4日起至114年12月4日止,約定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利率 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0.845%+1 .955%,計為年利率2.88%,嗣後隨郵儲機動利率調整,目前 為3.425%;(二)借款金額2,0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9年12 月4日起至114年12月4日止,約定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利率 依融通利率加碼0.9%浮動計息,目前為1%,自110年7月1日 起按本行公告指標利率加碼1.96%,計為年利率2.8%,嗣後 隨本行公告指標利率調整,目前為3.3%;(三)借款金額500, 000元,借款期間自109年12月4日起至114年12月4日止,約 定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利率依融通利率(目前為0.1%)加碼 0.9%浮動計息,目前為1%,自110年7月1日起按本行公告指 標利率(目前0.86%)加碼1.96%,計為年利率2.8%,嗣後隨 本行公告指標利率調整,目前為3.3%。上述三筆借款另均約 定被告如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 %加計違約金。詎被告自111年12月起即未依約繳納,依約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原告1,831,31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下稱系爭債務) 。而被告林俊榮、劉灩株為系爭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本件借款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4條、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裁判參照)。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273條及第74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客戶往來帳戶查詢、催告函及雙掛號回執等件為證,本院就上開資料所載內容審核結果,確與原告所述相符,故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真實。又安榮陞公司為系爭債務之主債務人,林俊榮、劉灩株為系爭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則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其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書 記 官 吳綵蓁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債權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率 (年息) 違約金 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 1 277,874 自民國112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3.425% 自民國112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利息514元 2 30,059 自民國112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3.425% 自民國112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元 3 1,095,987 自民國111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3.3% 自民國112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元 4 121,773 自民國111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3.3% 自民國112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元 5 244,489 自民國111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3.3% 自民國112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元 6 61,128 自民國111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3.3% 自民國112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元 合計 現欠本金1,831,3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