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明、伍興開發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174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謝惠慈 被 告 伍興開發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偕銘宗 被 告 李萌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214,25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伍興開發有限公司前邀同被告偕銘宗、李萌華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辦貸款並簽立借據:㈠、於民國1 10 年4 月21日分別借款新臺幣(下同)400萬、100萬,每 筆借款須分為二筆貸款帳號,約定借款期間均自110年4月22日起至115 年4 月22日止,借款利率自撥款日起至110年12 月31日止,按融通利率浮動計息,並自111年1月1日起,按 本行公告指標利率(月調)加碼1.46%機動計息,嗣後隨上述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嗣被告於111年8月5日與原告另簽訂變更借款契約書,就 上開二筆貸款均變更還款期限延至116年4月22日止,以每月為1 期共分72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並寬緩不還本金期限1 年,即自111年7月22日至112年6月22日止,按月償還利息,不還本金。該延緩期屆滿後,仍按剩餘期數逐月按約定攤還本息;㈡、於111年5月20日借款300萬元,分為二筆貸 款帳號,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5月23日起至116年5月23日止,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借款利息按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1.455%機動計算,嗣後隨上述利 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上開借款均約定如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除按約定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並應支付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就應還款額,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收之違約金。詎被告自112年1月2 2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屢經催討未果,依借據條款第10條約 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被告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總計6,214,252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另被告偕銘宗、李萌華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就本件借款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又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 條亦定有明文。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影本3 份、變更借據契約書影本2 份、客戶往來帳戶查詢、往來明細查詢各1 份、指標利率變動表1 紙、中華郵政公司存款利率表1 紙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又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參酌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之規定,應對原告之主張為自認,是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則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楊姿敏 附表: 編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 1 2,776,030元 自112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93%計算 自112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08,453元 自112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05%計算 自112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734,665元 自112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05%計算 自112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7,078元 自112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05%計算 自112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 1,886,421元 自112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925%計算,並加計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2,251元 自112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471,605元 自112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05%計算 自112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總額 6,214,2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