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0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1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明、姜程庭、陳智謙即昱達企業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03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姜程庭 債 務 人 陳智謙即昱達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萬零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1 720,000元 111年1月14日 1.95% 自112年6月1日起 002 80,000元 111年3月6日 1.95% 自112年6月1日起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