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76號
- 原告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志堅
- 訴訟代理人
- 劉兆奇
- 被告
- 建榮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劉美芳
- 被告
- 黃建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二第二行關於「劉美寸」之記載應更正為「劉美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