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66號
- 原告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英明
- 訴訟代理人
- 吳鎮州
- 被告
- 擎瀚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陳雅菁(兼謝和杰之繼承人)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2,879元。
二、按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應併算其價額。
三、本件原告於113年4月8日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200,630元(含本金2,200,623元、違約金7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而附表一所示利息、違約金計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4月7日止,金額如附表二所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70,281元(計算式:2,200,630元+69,651元=2,270,2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57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22,879元,應再補繳6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 期間 利率(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計算方式 2,200,623元 自民國112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2.425﹪ 自民國112年4月14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附表二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元) 計算起迄日 計算利率 (年利) 金額(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利息 2,200,623 自112年2月10日起至113年4月7日止 2.425% 61,822元 違約金 2,200,623 自112年4月14日起至112年10月14日止 0.2425% 2,690元 違約金 2,200,623 自112年10月15日起至113年4月7日止 0.485% 5,139 合計69,65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