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9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89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施盈志

上訴人
即原告
蔡政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之裁判費新臺幣1萬5855元,並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上訴聲明,暨檢附繕本,逾期不補繳、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自明。

二、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又本件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上訴,並無聲明一部上訴,其全部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6萬16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盈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89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