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官楊境碩
- 法定代理人張榆柔、簡侗儀
- 被告浩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司)、冠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浩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浩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榆柔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冠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侗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浩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冠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各為新臺幣(下同)6,851,546元,應分別 徵第二審裁判費122,643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浩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冠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就上訴利益具有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第85條第2項之同一 法理,應認上訴人之一人或數人為全部或一部之繳納時,其餘上訴人於該繳納範圍內亦同免其責任(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同此結論),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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