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24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244號
- 債權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瑞斌
- 代理人
- 李晉旬
- 債務人
- ASIAN WELL ENTERPRISES LTD.
- 債務人
- 裕鴻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上二人法
- 債務人
- 定代理人 盧嘉銘
- 債務人
- 蘇秋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貳佰捌拾萬零陸佰貳拾玖元陸角,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美金)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2,010,000元 114年1月21日 9.54%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750,000元 114年1月21日 9.54%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為限。 003 40,629.6元 114年5月21日 9.47%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