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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執行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9 日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顏志中
代理人
賴俊佑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翁千雅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林勵之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理人
宗雨潔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理人
黃勝豐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張簡旭文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
即債權人
公司、原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原長鑫資
即債權人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
代理人
鄭穎聰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3 年度消債清字第294 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次查,依債務人於清算事件陳報狀稱名下無財產,並出具切結書,本院亦查無任何財產資料,堪認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又本院於114 年7月8日函知各債權人,就債務人無清算財產供變價分配,各債權人於合法收受通知後並未具狀表示反對意見,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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