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黃俊智、雷仲達、周添財、蔡明修、曹為實、龐德明、吳東亮、利明献、莊仲沼、平川秀一郎、曾慧雯、陳文展、陳雨利、林宗義、余東榮
-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翁千雅、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勵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宗雨潔、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勝豐、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簡旭文、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公司法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鄭穎聰、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顏志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顏志中 代 理 人 賴俊佑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翁千雅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林勵之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 理 人 宗雨潔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 公司、原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原長鑫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3 年度消債清字第294 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次查,依債務人於清算事件陳報狀稱名下無財產,並出具切結書,本院亦查無任何財產資料,堪認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又本院於114 年7月8日函知各債權人,就債務人無清算財產供變價分配,各債權人於合法收受通知後並未具狀表示反對意見,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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