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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4號

執行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4 日

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林姗臻
代理人
陳秉宏律師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債權人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屬於清算財團,本條例第98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31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名下無登記財產、存款金額不足解繳手續費,無變價之必要,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債務人陳報狀等在卷足憑。經查債務人名下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人壽保險解約金低於新修正保險法第123條之1標準不得扣押,故不屬於清算財團財產;另查非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戶、於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醫療保險無解約金可領取,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上開3家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文附卷可證。經本院函詢債權人表示意見,其就本件清算程序之終止未為反對之表示,有114年8月1日雄院國114司執消債清立一字第84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綜上可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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