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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18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181號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理人
李晉旬
債務人
LUCKY WIN TRADING LTD.
債務人
裕鴻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盧嘉銘
債務人
蘇秋霞
ASIAN WELL ENTERPRISES LTD.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美金2,170,000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新台幣壹佰伍拾柒萬陸仟貳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請求金額 (美金)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2,170,000元 114年1月21日 9.54%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附表二: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1,051,151元 114年3月25日 9.5%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002 525,075元 114年5月9日 9.46%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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