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23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張志堅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念芷、卓建宏即裕弘實業行、戴豐晃、戴崇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386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吳念芷 債 務 人 卓建宏即裕弘實業行 戴豐晃 戴崇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玖拾萬參仟柒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725,931元 114年6月25日 3.3% 暨自114年7月26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002 2,177,794元 114年4月25日 3.3% 暨自114年5月26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台幣3,933元。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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