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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434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343號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理人
楊良信
債務人
泰承木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債務人
人 周姿廷
債務人
凌鈺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仟陸佰參拾陸萬捌仟陸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1 4,500,000元 114年1月2日 3.215% 自114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002 1,500,000元 114年1月2日 3.215% 自114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003 69,479元 114年2月20日 3.215% 自114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004 2,244,548元 114年1月27日 3.215% 自114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005 1,428,572元 113年1月26日 3.215% 自114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006 1,902,285元 114年1月16日 3.215% 自114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007 2,132,109元 114年1月27日 3.215% 自114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008 2,362,713元 114年1月9日 3.215% 自114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009 2,774,268元 114年1月10日 3.215% 自114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010 2,362,500元 114年1月16日 3.215% 自114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011 23,160元 114年2月20日 3.215% 自114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012 748,183元 114年1月27日 3.215% 自114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013 476,191元 114年1月26日 3.215% 自114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014 634,095元 114年2月16日 3.215% 自114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015 710,703元 114年1月27日 3.215% 自114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016 787,571元 114年1月9日 3.215% 自114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017 924,756元 114年1月10日 3.215% 自114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018 787,500元 114年1月16日 3.215% 自114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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