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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執行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雷仲達、周添財、蔡明修、曹為實、龐德明、吳東亮、利明献、莊仲沼、平川秀一郎、曾慧雯、陳文展、陳雨利、林宗義、余東榮

  •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翁千雅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勵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宗雨潔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勝豐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簡旭文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公司法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鄭穎聰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顏志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顏志中 代 理 人 賴俊佑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翁千雅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林勵之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 理 人 宗雨潔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 公司、原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原長鑫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3 年度消債清字第294 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次查,依債務人於清算事件陳報狀稱名下無財產,並出具切結書,本院亦查無任何財產資料,堪認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又本院於114 年7月8日函知各債權人,就債務人無清算財產供變價分配,各債權人於合法收受通知後並未具狀表示反對意見,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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