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96號
- 原告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瑞斌
- 訴訟代理人
- 黃晨皓
- 被告
- 德廣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德廣數位設計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高竹誼
- 被告
- 林宜諺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019元。
二、按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應併算其價額。
三、本件原告於114年8月14日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062,500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其中利息、違約金計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8月13日止,金額如附表二所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81,5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53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14,019元,應再補繳2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債權本金(新臺幣) 利息計算 期間 利率(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計算方式 1,062,500元 自民國114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5.175﹪ 自民國114年4月21日起至114年10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0.5175﹪計算,自民國114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35﹪計算。 附表二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元) 計算起迄日 計算利率 (年利) 金額(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債權本金 1,062,500 1,062,500 利息 1,062,500 自114年4月21日起至114年8月13日止 5.175% 17,324 違約金 自114年4月21日起至114年8月13日止 0.5175% 1,732 合計1,081,5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