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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25號

追加分配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何佩陵

聲請人
洪麗梅
即債務人
代理人
李榮唐法扶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因發現尚有應追加分配之財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可就聲請人洪麗梅所領取如附表一、二所示保險給付款為追加分配。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追加分配之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發現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時,法院應依管理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可追加分配。但其財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裁定確定之翌日起2年後始發現者,不在此限;前項追加分配,於債務人受免責裁定確定後,仍得為之,並準用第123條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8條第1項、第2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未選任管理人者,關於管理人之職務,依消債條例第16條第5項、第6項之規定,由司法事務官或法院為之,是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前未選任管理人,而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發現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時,法院自應逕為許可追加分配之裁定(消債條例第128條101年1月4日之修正立法理由參照)。而辦理追加分配時之債權申報、分配表製作及債權人會議召開等事務,可由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日以114年度消債清字第56號裁定自114年9月24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經本院於115年1月9日以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1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並確定。惟債務人陳報其於111年12月至114年8月領取如附表一所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保險給付,扣除已支出款項、清算程序已分配款項後,應尚有531,009元可供分配;參以國泰人壽於114年11月11日函覆本院,表示:債務人尚有如附表二所示保險給付可領取等語(見卷第31頁),是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一、二之保險給付款,仍屬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核與消債條例第128條第1項、第2項所定要件相符,且有追加分配之必要,依上開說明,依職權裁定許可就該等保險給付款為追加分配,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追加分配之清算程序。

三、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28條第1項、第2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何福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領取時間 領取金額 (新臺幣) 聲請人自陳已支出款項 (新臺幣) 尚存餘額 (新臺幣) 扣除清算程序已分配金額後,應可供追加分配餘款(新臺幣) 111年12月9日 50,000元 (卷第39-45頁) 生活費:20,300元 (卷第34-35頁) 29,700元 531,009元 112年 669,000元 (卷第10-14頁) ①112年生活費:243,600元 ②扣繳保費及保單借款利息:119,312元(聲請人加總金額119,330元係誤算)  (卷第34-35頁) 306,088元  113年 655,319元 (卷第15-18、34頁) ①113年生活費:243,600元 ②扣繳保費及保單借款利息:103,157元 ③113年8月15日償還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5萬元  (卷第28-29、34-35頁) 58,562元  114年1月6日 204,500元 (卷第19頁) ①114年1月至10月生活費:203,000元 ②114年1月至10月扣繳保費及保單借款利息:68,798元  (卷第34-35頁) 463,702元  114年4月22日 55,000元 (卷第20頁)    114年4月24日 257,500元 (卷第21頁)    114年6月6日 96,000元 (卷第22頁)    114年8月19日 122,500元 (卷第23頁)    
附表二:
項目 金 額(新臺幣) 醫療保險金 96,000元(卷第3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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