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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訴字第二三六○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二三六○號

原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周永振
被告
協昌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就本件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授信約定書一份在卷可稽(第十二條),則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而被告協昌建設有限公司、甲○○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被告丙○○則經合法通知未到庭陳述(有回證可稽),致均無法發生應訴管轄之效力;至被告乙○○○對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並無意見(詳本院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筆錄),是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方百正

~B法院書記官 蔡雅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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