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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三六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三六號

原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鍶源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己○○
被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被告丁○○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

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丁○○之訴狀繕本、準備程序筆錄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

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黏貼於法院牌示處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須登載於任何一種

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並將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

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審判長法官~B法官~B法官 吳錦佳

~B法院書記官 周祺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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