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三六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三六號
- 原告
- 台灣土地銀行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鍶源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己○○
- 被告
-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被告丁○○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
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丁○○之訴狀繕本、準備程序筆錄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
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黏貼於法院牌示處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須登載於任何一種
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並將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
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審判長法官~B法官~B法官 吳錦佳
~B法院書記官 周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