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三二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三二號
- 聲請人
-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李森魁
- 相對人
- 濟嘉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丙○○
丁○○
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所為之裁定,其正
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姓名「濟嘉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濟嘉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將聲請人濟嘉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誤寫為濟嘉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此屬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黃宗揚
~B法院書記官 陳孟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