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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三二號

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三二號

聲請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森魁
相對人
濟嘉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丙○○

         丁○○

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所為之裁定,其正

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姓名「濟嘉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濟嘉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將聲請人濟嘉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誤寫為濟嘉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此屬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黃宗揚

~B法院書記官 陳孟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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