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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五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甲○○

  • 原告
    台灣土地銀行法人
  • 被告
    長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五一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李聰威 王泰貴 李桂榮 林裕三 被   告  長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住 被   告  丙○○  住 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原 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一份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乙節,亦經本院依職權向本院收費處查明屬實,有簡答表一份 在卷可按。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李昭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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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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