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五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林彭郎、甲○○
-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人
- 被告長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五一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李聰威 王泰貴 李桂榮 林裕三 被 告 長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住 被 告 丙○○ 住 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原 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一份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乙節,亦經本院依職權向本院收費處查明屬實,有簡答表一份 在卷可按。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李昭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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