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五六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五六號
- 原告
-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哲雄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紹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兼右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趙永清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其正
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紹世營造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紹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唐照明
~B法院書記官 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