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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五六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五六號

原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哲雄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紹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趙永清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其正

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紹世營造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紹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唐照明

~B法院書記官 李承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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