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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司字第79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陳嘉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司字第79號

聲請人
陳逸人(即天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一日起展期六個月結算。

程序費用由天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清算人得申述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天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邑公司)之清算人,因天邑公司向財政部申請申請留抵稅額退稅,以致無法於法定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前曾聲請展期,經鈞院於93年10月25日准予延長清算期間至94年4 月30日,現期限即將屆滿,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再展期結算,以資清理。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六個月。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 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司字第79號於民國 94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呈報清算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